「早期危疾多重保障」會為包括原位癌、早期惡性腫瘤及 2 種「通波仔」手術,每次賠償設有 2 年等候期、每次 20% 投保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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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危疾多重保障」的賠償條件
受保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獲得多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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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最多可獲 2 次賠償。在任何已獲賠償的原位癌索償後,如要合資格享有第二次賠償,出現原位癌的特定器官必須與第一次索償的器官不同。 -
早期惡性腫瘤
最多可獲 1 次賠償。而惡性腫瘤前的病變及情況並不受此保障,除非在 Bowtie「早期危疾手術程序」定義說明所列。 -
「通波仔」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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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最多可獲 2 次賠償。如要合資格享有第二次賠償,接受治療的主要冠狀動脈狹窄處在第一次索償相關的醫療檢查時不得狹窄超過 50%。 -
於頸動脈進行血管成形術或内膜切除術
最多可獲 1 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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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早期危疾多重保障」的不保情況
- 除原位癌及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外,已獲早期危疾保障賠償的早期危疾或早期危疾手術程序;
- 嚴重危疾保障已獲賠償或可獲賠償;
- 在早期危疾保障等候期內,確診的任何早期危疾或進行的早期危疾手術程序。
「早期危疾多重保障」的注意事項
以上情況受 2 年多重保障等候期所限。